「履行義務令:命令法援署給予法援證書。禁止使用 [Y醫生]的假報告。
禁止令:禁止法律援助署作出取消我法援證書的命令,禁止使用[C醫生]的虛假專家報告。
移審令:撤銷法律援助上訴周敏慧常務官駁回我上訴的判令。
宣佈令:宣佈以聲明法援上訴周常務官的命令不合法。判我法援上訴得直。」
3. 本席基於下述理由駁回本項司法覆核的申請。“[12] 本庭看來,司法常務官認同法律援助署的決定,全部依賴C醫生補充報告說,以transesophageal echocardiography來作辨別PFO或ASD診斷最好。但上訴人只做過一次這種transesophageal echocardiography,而TLL醫生2017年8月9 日的意見說MRI cardiac較echocardiography為準確,理由是不受到操作人員的技術影響,而W醫生2017年10月13日的ASD診斷是有MRI cardiac支持的。
[13] 但C醫生並沒有TLL醫生的報告,所以補充報告沒有評論echocardiography因依靠操作人員,所以不及MRI cardiac準確這一點,亦無考慮2014-2017 多名醫生都選擇做cardiac MRI,cardiac CT及transthoracic echocardiography為上訴人診斷。
[14] 看來法律援助署沒有把這一點考慮在內,沒有向C醫生徵求進一步補充報告,及/或向本地其他專家或海外專家索取報告以確認C醫生的結論。
[15] 司法常務官同意法律援助署的決定,沒有考慮這方面的情況。本庭相信,若上訴人在周法官席前能提出這一論點並簡[潔]清楚述明,周法官理應會認為司法常務官忽略了考慮這方面的情況,從而認為擬提的司法覆核申請是有合理爭辯性的,因而給予上訴人司法覆核申請的許可。
[16] 基於這理由,本庭命令上訴得直,撤銷周法官的命令,給予上訴人許可申請司法覆核司法常務官周敏慧2019年3月11 日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