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人未能取得比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更佳的結果時的訟費後果
(1) 如原告人 –
(a) 未能取得比附帶條款付款更佳的判決;或
(b) 未能取得比被告人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更有利的判決,
則本條規則適用。
(2) 區域法院可藉命令,不准予若非本款規定本須根據本條例第49條就判給原告人的全部或部分款項而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利息,該筆利息是就在本可無需區域法院許可而接受有關付款或提議的最後日期後的某段或整段期間計算的。
(3) 區域法院可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在有關付款或提議本可無需區域法院許可而被接受的最後日期後所招致的任何訟費。
(4) 區域法院亦可命令被告人有權獲付 –
(a) 他在原告人本可無需區域法院許可而接受有關付款或提議的最後日期後的按彌償基準計算的訟費;及
(b) 按不高於判定利率10% 的利率計算的第(3)款或(a)段提述的訟費的利息。
(5) 凡本條規則適用,區域法院須作出第(2)、(3)及(4)款提述的命令,但如區域法院認為作出該等命令並不公正,則不可作出該等命令。
(6) 區域法院在考慮作出第(2)、(3)及(4)款提述的命令是否不公正時,須考慮案件的整體情況,包括 –
(a) 附帶條款付款或附帶條款和解提議的條款;
(b) 附帶條款付款或附帶條款和解提議在法律程序的哪個階段作出;
(c) 附帶條款付款或附帶條款和解提議作出時各方可獲得的資料;及
(d) 為作出或評核有關付款或提議,各方在提供資料或拒絕提供資料方面的行為舉措。
(7) 區域法院根據本條規則而具有的權力,屬增補區域法院在判給或不准予利息方面的任何其他權力。」
11. 本案答辯人在雙方同意登錄申請人就責任方面勝訴的同意命令後,隨即作出首次附帶條款付款及附帶條款和解提議。當時答辯人代表律師在和解提議中引述其延聘的神經外科專家簡耀庭醫生於2018年2月18日作出的醫療報告,指出申請人因意外而引致的頭部傷患輕微,醫學上其可在意外發生三個月後恢復意外前的工作。此外答辯人代表律師隨函附帶其在2017年5月至6月期間委聘拍攝申請人的跟蹤影片,有關詳情已在判案書第20段中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