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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或其中一方沒有出庭…(2) 當一宗訴訟被傳審時,如一方沒有出庭,法官可在該一方缺席的情況下進行該宗訴訟或任何反申訴的審訊。」
(1) 原告人在第一天審訊離開法庭報警前,法庭已清楚告知她審訊會在她報警後繼續,但原告人並沒有理會。 (2) 原告人清楚缺席聆訊可能導致她的申索被撤銷,仍不出席審訊。本席認為原告人在清楚缺席對本案的法律後果下,自願選擇不出席審訊。
(3) 原告人沒有提出任何合理理據支持審訊延遲。
(4) 被告人已經為審訊做好準備,並已花費訟費聘請大律師出席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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